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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影响评价对象
来源: | 作者:pmo8667cf | 发布时间: 2019-05-15 | 3371 次浏览 | 🔊 点击朗读正文 ❚❚ | 分享到:
分析对象
  1、非交通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和项目开发性质满足下述条件之一,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。
  (1)非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:在城市中心区或交通敏感的区域,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(标准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自定,下同);在中心区外围的市区或交通相对宽松的地区,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。
  (2)非交通设施项目的开发性质:使用性质及开发规模发生变更;小区规划;在城市重要干道两侧的开发和改造;重要的公共建筑;产生交通量变化大的其他或临时用途建设项目等。
  2、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均须进行交通影响分析。
  3、交通影响分析应在项目报建审批阶段进行。但当非交通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超过规定标准的8-10倍,或建设项目属于大型交通设施,或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开发项目,在项目的选址、立项阶段需进行初步的交通影响分析。